青海省医保异地就医,青海医保异地结算报销规定政策
随着人口流动、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和人们对于生命价值理解的改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人数和比率不断上升,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跨统筹地区结算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小编整理,2016-2017年青海省异地医保报销新政,异地医保报销流程。
2016-2017年青海省异地医保报销新政,异地医保报销流程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即时结算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包括下列情况: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居住半年以上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费用);
(二)省内异地或转省外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
(三)在异地工作、务工、学习半年以上人员的住院费用。
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尚未覆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异地住院费用、应由或可能由第三方承担的异地就医费用不纳入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范围,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邮寄)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国家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尚未开展前,参保人员发生的跨省异地住院费用仍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施后,按规定纳入异地就医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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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人社厅制定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在省内全面开展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工作,实现省内跨统筹地区住院医疗费用的即时结算。
《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依托金保工程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提供统一服务,开展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算和监管等工作。同时明确,跨省异地住院费用,待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施后,将按规定纳入异地就医结算范围。
据了解,青海省人社厅下一步将研究制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经办服务规程等相关配套文件,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步伐,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联网,为群众跨省异地就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切实解决群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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