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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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解除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两年之内不得参与新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投标活动。

第四十九条参保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骗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退回骗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暂停该参保人员十二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及工作失职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经济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保险待遇不变,医疗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四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列入成本。

第五十四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长丰、肥东、肥西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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