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生儿医保报销比例及医保办理手续流程
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仅缴纳个人部分,享受自出生之日起本年度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日期缴费的,允许补缴,补缴标准为当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标准之和,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补缴费用之日起30日后至12月31日。
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设置新生儿特殊政策,这是全国各地普遍做法,参保缴费时间的限定也差不多都是6个月以内,一般为3个月(超过三个月缴纳)。
这个新生儿医保缴纳和待遇享受是没什么问题的,在6个月这点上,还是要给德州点个大大的赞。
其次是异地就医备案,《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过备案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报销比例仅为合规医疗费用的20%。
那我们看看具体规定,依据《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八条异地安置(工作)人员界定:
(一)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在异地长期居住的;
(二)异地工作人员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被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或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长期在异地工作的。
第九条异地安置(工作)人员(以下称异地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本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异地医疗登记手续:
(一)申办人填写《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见附件2),选择当地三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异地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异地居住户籍证明或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用工合同及复印件、单位派出文件、外设机构执照复印件等驻外工作的证明材料,其中参保居民需出具村(社区)委会对其外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十条已登记的异地人员患有特殊疾病门诊规定病种的,可向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门诊特病,并选择一所个人已登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及支付限额分别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特病病种及限额标准,超出规定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异地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工作)手续后,原则上满一年方可办理取消登记或变更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取消或变更手续时应填写《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取消(变更)异地医疗申请表》(见附件3),并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异地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备案定点医疗机构以外治疗的,应由本人备案的二级(含)以上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异地转诊程序及待遇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待遇标准:
(一)已登记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标准支付。
(二)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医疗登记或登记前所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应根据有无办理异地转诊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异地居住(工作)、异地急诊等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报销比例较办理正常转诊手续的降低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