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新生儿医保报销比例及医保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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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参照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政策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宝宝户口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办理。

需要材料:

0-28天的新生儿:

落户的需提供:孩子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父亲或母亲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出生证明,20元制卡费,当天办理次日生效!

没落户的需提供:父亲或母亲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其他同上。

29天后儿童:

孩子必须先落户,有户口,孩子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20元制卡费,三个月后生效!

注:现在非牡丹江户籍儿童还不能享受这个待遇,孩子的待遇有效期是到每年的8月31日,费用是每年30元,宝妈们下一年的存钱时间要在每年的67月份!

办理过程:

手写填表,粘一张照片。电脑录入,打印出来一个表格,粘一张照片,还打印。2张信息核对及缴费通知单,一张留存,一张自己留着,到哈尔滨银行建折签约用,必须三日内到哈尔滨银行办理。携户口、通知单、代办人(必须和孩子在一个户口本上的人)身份证到哈尔滨银行,办理之前要填单子(签约单和建折单)。

有效期限:

医保费用交一年管一年,一般在社区交到上小学,然后由学校继续缴纳。

提示:宝宝入学前,生病住院一定要带好医保卡,隋妈家小兔医大一住院5天,总费用约5000左右,医保报销额度约2400元。

报销:

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保障

第十九条 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5%的比例,设立门诊统筹基金。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只限参保居民本人使用,不结转下年。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分担比例: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设起付标准,门诊统筹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

(二)县(区)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100元,门诊统筹基金负担70%,个人负担30%。

第二十一条学生儿童在参保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元,门诊统筹基金负担50%、个人负担50%。属于意外伤害的,由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二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当地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第二十二条 整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政策,由市人社部门组织各县(市)建立门诊特殊治疗和门诊慢性病治疗管理制度并制定过渡性政策。

第二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保障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起付标准和分担比例:

(一)乡镇卫生院每次起付标准100元,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

(二)其他一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200元,统筹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

(三)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460元,统筹基金负担70%,个人负担30%;

(四)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700元,统筹基金负担50%,个人负担50%;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负担75%、个人负担25%;

(六)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发生“三项目录”规定的乙类项目(包含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比例负担自付部分后,再执行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乙类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由个人自付20%;

(二)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实行最高支付限价的,在最高支付限价内,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因病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55%;

(三)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1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第二十六条 在参保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3000元,限额标准内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分担比例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担30%。属于意外伤害的,由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二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当地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第三节 特殊情况医疗保障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参保居民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000元,统筹基金负担45%、个人负担55%;参保居民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500元,统筹基金负担25%、个人负担75%。

(一)参保居民在非统筹地区(不含境外)探亲、旅游,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急诊一次性住院或者在本统筹地区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入院5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的;

(二)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其他统筹地区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统筹地区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后,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长住外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申请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手续后住院治疗的按参保地规定执行;参保居民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手续的,每次起付标准为1500元,统筹基金负担25%、个人负担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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