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生儿医保报销比例及医保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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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范围

新生儿是指出生3个月内的婴儿,其具有参保地户籍或者其父母一方具有参保地户籍(或持有参保地《居住证》)。

登记缴费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切实做好新生儿参保缴费工作。新生儿 出生即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照参保地筹资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政府补助。各市可探索新生儿出生前准新生儿参保缴费等保障措施,提高新生儿参保率和保障水平。

待遇保障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有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其持卡就医前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结算报销。新生儿异地就医的,由参保地按异地就医政策支付待遇。如新生儿参保缴费在出生下一年度的,须按出生年度缴费标准补缴费用,并享受出生年度的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由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的,在缴费到账后按参保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各地应尽可能缩短待遇等待期。要同步做好本辖区内居住的其他各类学龄前儿童参保登记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权益。

参保儿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未成年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75%;在二级医院住院报销85%;在一级医院住院报销90%;在基层医疗机构及护理院住院报销95%。三级医院、二级及专科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护理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和100元。未成年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年度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2万元。10种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的患儿和困难群体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大病保险理赔部分费用金额在0至5万元(含5万)的部分报销60%、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

10种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理赔部分报销均为70%。

苯丙酮尿症患儿在定点救治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疗和特殊治疗性食品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大病保险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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