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重庆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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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自2020年10月起,收取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80元/人?年、二档655元/人?年。

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50元/人?年,二档625元/人?年。一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5%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上,从2021年1月起,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5%,二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7%,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5%,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  从2021年1月1日起,门诊定额报销制度调整为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报销制度。参保人员未使用的门诊定额报销资金可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从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4460元/人?年。  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渝府发〔2018〕59号)。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在3个方面进行政策调整:

一是关于大额医保缴费政策的调整。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费率为1.5%的大额医保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已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由“当年缴费标准的1%”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

二是关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调整。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简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保障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待遇不降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其原基数执行并锁定划入金额;待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上涨并达到该基数后,统一执行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这一基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锁定时点为2018年12月份。

三是关于用人单位出现医保欠费,其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政策的调整。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后,其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缴费挂钩,即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因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而中断其享受医保待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介绍,此次政策调整,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实现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是我市职工医保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医保权益的重要举措,既没有增加退休人员的缴费负担,又没有降低退休人员的现行医保待遇;也是降低用人单位生产成本的务实之策,进一步释放了用人单位的活力和动力。

职工医保和个人医保具体怎么调整?

职工医保

1.单位参保的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是如何调整的?

从2019年1月起,取消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费率为1.5%的大额医保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了。

2.用人单位还为在职职工缴纳大额医保费吗?

在职职工的大额医保缴费政策仍然不变,即用人单位仍要为在职职工按1.5%缴纳大额医保费。

3.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有什么调整?

从2019年1月起,单位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

4.目前,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如何执行?

为确保退休人员现个人账户待遇不降低,对当前“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单位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现待遇标准锁定当前的划入基数,锁定时点为2018年12月份。

也就是说,从2019年1月起,单位参保退休人员2018年12月份的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2018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其2018年12月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并锁定划入金额。此后待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上涨并达到其2018年12月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后,统一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执行。

5.2019年1月起,用人单位新退休的人员,按什么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同一单位的退休人员,按照统一的基数划入个人账户。从2019年1月起,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划入基数是执行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该单位新退休的人员也是按照上年度社平工资60%来划入个人账户;如果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划入基数是被锁定了的,在锁定期间则该单位新退休的人员按照锁定基数来划入个人账户。

6.用人单位出现欠费时,该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如何处理?

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其医保待遇不再因单位欠费而中断。换句话说,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退休人员,其医保待遇就终生享受了。

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医保待遇按现行政策规定停止享受。也就是说,退休人员未进行缴费年限认定或认定后不足规定缴费年限但又未进行补缴的,其医保待遇仍会因单位欠费而中断。

7.退休人员未进行缴费年限认定或认定后不足规定缴费年限但又未进行补缴的,如何才能确保医保待遇不中断呢?

未进行缴费年限认定或认定后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需按照我市现行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缴费,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8.2019年1月起用人单位已处在欠费状态,该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已经被暂停了,怎么处理呢?

如果随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该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从2019年1月起按规定恢复。

如果单位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2019年1月起继续停止医保待遇享受,退休人员按我市现行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缴费后,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9.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关闭、破产或解体,其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又如何享受呢?

2019年1月起,用人单位因发生关闭、破产、解体、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造成参保主体消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行医保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医保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注销医保登记后,单位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按以下意见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医保待遇在用人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后,继续按规定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可在用人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办理完结前,按我市现行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缴费,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办理完结时,退休人员仍不补缴不足年限医保费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规定,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同时解除单位参保的医保关系。此类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接续其职工医保或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个人医保

1.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大额医保缴费政策有怎样的变化呢?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即:60元/年(5元/月)。

如: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公布的2019年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53400元。政策调整前,2019年缴费期满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缴费为534元;政策调整后,2019年为60元。缴费期满退休人员人均可少缴474元。

2.什么是“缴费期满”?“缴费期内”又如何理解?

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方式,“缴费期内”和“缴费期满”指以下情况:

一是选择按年缴费的,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即为缴费期内;缴费年限已满,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即为缴费期满。

二是选择一次性趸缴的,本人自愿对不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申请一次性趸缴至某年某月。如一次性趸缴了2017年1月?2020年1月的医保费的,则2017年1月?2020年1月为缴费期内;从2020年2月起即为缴费期满。

3.缴费期内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政策是否调整?

缴费期内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政策仍然不变,即:按年缴费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保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缴纳;一次性趸缴了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保已按趸缴时的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缴费至期满时。

缴费期内退休人员,待其基本医疗保险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成为缴费期满退休人员后,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目前为60元/年(5元/月)。

4.缴费期满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缴费方式有什么变化吗?

缴费期满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参加二档的,从2019年1月起,其大额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这跟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大额医保费缴纳方式是一样;而参加一档的,其大额医保费仍按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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