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天津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天津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基本医疗、意外伤害、居民大病等保险待遇相关信息。
医保参保范围
学生儿童
▲包括在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以下统称:学校学生);
▲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员的儿童(以下统称:托幼机构儿童);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件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
▲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城乡未就业居民
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
医保缴费标准
1、凡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免费享有居民大病保险、居民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等保险待遇,相关保费按照规定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集,个人不再额外缴费。
2、2019年12月底前为2020年度的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超过集中申报期的可于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待遇享受期另行计算。
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到居住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医保待遇标准
住院
门诊特殊病
门(急)诊
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标准前的门(急)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3.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的,从签约次月起,个人基础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4.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有关政策执行。其中,定点村卫生室按规定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在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
5.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跨待遇享受期的,本人只负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两个待遇享受期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照各待遇享受期的规定标准执行。
家庭病床
居民大病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加大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力度。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30万元(含)封顶线。
居民生育
意外伤害
1.意外医疗。参保人员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含门急诊),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2.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3.意外身故。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201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
最后
小编选取了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汇总
一起来看
Q:
哪些人群可以参保?
A:
2020年度天津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覆盖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新生儿,以及国家和天津规定的其他人员。
Q:
参保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A:
2020年度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人员类别分为成人和学生儿童。成人标准分为高、中、低档,分别是880元/人、530元/人、250元/人;学生儿童按照230元/人标准缴纳。比较2019年度缴费标准,均提高了30元。
Q:
参保缴费期是哪天?
A:
从现在起至12月底为2020年度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申报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如超过申报参保缴费期的居民,可于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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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待遇比例汇总表
注: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的,从签约次月起,个人基础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标准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至降低起付标准前的门(急)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3、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目”)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疾病、门诊就医或购药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符合本市医保有关规定的,可享受降低门诊、住院起付线以及住院医保额度跨年度累计等相关待遇调整政策。
4、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在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5、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定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有关政策执行。其中,定点村卫生室按规定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在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具体办法按照现行医保规定执行。
6、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跨待遇享受期的,本人只负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两个待遇享受期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照各待遇享受期的规定标准执行。
7、符合医疗救助、优抚对象、非典后遗症等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