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镇医保报销比例,湖南城镇医保缴费日期每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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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湖南城乡居民医保

开始缴费啦

今年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又有哪些变化呢?

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该局日前已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按国家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50元/人,缴费时间原则上为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01

湖南城乡居民医保开始缴费啦!

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50元/人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据了解,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了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今年的《通知》相比往年,除明确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还对一些特殊情形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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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参保人员

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02.特殊说明

《通知》指出,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扶贫部门认定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的)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PAT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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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补偿比例再提高5% 

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大病保险封顶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可以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

近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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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

《通知》明确,决定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至65元/人左右,支付比例再提高5%,年度补偿限额统一为30万元。

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根据测算结果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各市州上一年度全体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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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

该政策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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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不需个人额外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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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规则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

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

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

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

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

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限额统一为30万元。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四段补偿比例再分别提高5%,并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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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范围

《通知》强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患者自付费用(包括:部分政策自付、分段个人自付、起付线个人自付)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以及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自付费用、住院分娩超定额的费用(并发症治疗费用除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MED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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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城乡居民门诊

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城乡居民门诊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诊时,待遇有了较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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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

医保按70%比例支付

《通知》指出,参保居民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70%。

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遵循门诊诊疗规范和用药范围的前提下,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70%;原支付比例高于70%的部分特殊病种,可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家庭医生签约基础服务包服务费)筹资规模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0%;特殊病种门诊基金筹资规模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8%。

同时,为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大病负担,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病种(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43个),也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科学制定纳入标准和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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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门诊医疗服务管理

《通知》明确,门诊统筹就医及费用支付重点放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高校医务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各市州还应结合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办法,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建立规范的慢性病管理基础信息台账,充分发挥家庭医生在居民健康管理和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

《通知》要求,统筹推进门诊与住院医保改革,加大门诊医疗保障力度,逐步提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建立健全药品配送监管机制,督促配送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将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为让参保居民常见慢性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门诊有保障,各地按照“定病种、定药品、定额度”的原则,研究制定常见慢性病门诊诊疗规范。并适时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门诊用药实行带量采购。

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应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行普通门诊统筹。2022年底前,原个人(家庭)账户累计结余资金可以由参保居民家庭成员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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