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附报销比例和范围目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医保不断发展完善,报销的目录越来越丰富,给大家看病带来很多的便利和实惠。但是,很多人对医保的报销规则并不是很清楚,有时遇到不能报销的情况,所以我们要弄清楚绍兴一般具体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绍兴医保报销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绍兴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
注:如住的是三级医院。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门诊规定病种(特殊病种门诊,下同)和住院时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除自费、自理费用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
(一)超过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
(二)超过5万元至10万元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三)超过10万元至25万元部分,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四)超过25万元部分,报销90%,上不封顶。
第二十三条 普通门诊待遇:
(一)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的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二)报销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75%,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或购药的,在职职工报销65%,退休人员报销70%。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在7日内转诊到统筹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7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二条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8万元。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统筹基金报销8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统筹基金报销75%。
第三十四条 未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的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生育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含妊娠并发症),可享受定额补贴:平产1200元,难产助产、多胞胎或剖宫产1500元,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五条 普通门诊待遇:
(一)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的起付标准为50元。
(二)报销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报销5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60%;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15%,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25%。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在7日内转诊到统筹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2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30%。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为800元。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有效签约参保人员名单由各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在年度结转前导入医保信息系统,年度内不作变更。
大病保险
第三十九条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的费用及转外就医承担的自理比例费用,累计超过2.5 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0%,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发生的累计费用,8000 元以上至40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0%。
特殊药品的品种、支付价格等按上级政策执行。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8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为400 元。
(一)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二)同一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费用必须达到高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额度(包括家庭病床)后,方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医
疗机构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疗机构计算。从高级别医疗机构转往低级别医疗机构时,起付标准不再另行计算。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
(三)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的或出院以后设立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线。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支付。
(四)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按住院规定报销,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不按住院规定报销。
(五)不符合住院指征的住院费用不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第四十二条门诊规定病种是指:恶性肿瘤,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治疗,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肾、肝),脑瘫或脑血管意外恢复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者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耐多药肺结核。
门诊规定病种的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由定点医药机构承担。全市制定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评估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可报销结算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等相关管理规定。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费用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结算。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校验核实参保人信息后,方可刷卡就诊、购药。
第四十七条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按卫生计生部门处方规定掌握中西药处方量;纳入我市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的疾病及高血脂、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结核病、哮喘、肺纤维化的相关治疗用药,其药品的处方量最多不超过1个月。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的,药品剂量参照上述执行。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特殊病种备案医师,可为慢性病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最多放宽至12周。
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经备案后,定点医药机构可按其出国期限确定配药量,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出国(境)备案手续未撤销之前,暂停其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及购药费用。
第五十一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按特约医疗机构自理5%、非特约医疗机构自理15%后,再按规定报销。
市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按特约医疗机构自理10%、非特约医疗机构自理25%后,再按规定报销。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调整各自设置的转外自理比例,3年后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手续到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的,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五十三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五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紧急情况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按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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