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病补贴新政策,河北新农哦大病报销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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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病医保救助政策:大病保险最高报销50万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颁布,帮助解决了许多患有大病、重病的家庭减轻了财务负担。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简称《方案》),全省310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贫困群体将先后享受特殊的医疗保障救助。

确保2020年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

《方案》提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医疗保障救助体系,确保“三重保障线”有效衔接,按照渠道不变、分别报销、救助托底、精准保障的原则,探索建立“一站式”医药费用报销机制,明显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到2020年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方案明确了保障救助对象范围。重点是5类贫困群体: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四个“特殊待遇”提升基本医保水平

在基本医疗保险层面,《方案》提出,在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救助对象的门诊、住院待遇水平,对个人缴费予以资助。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一般门诊医疗费封顶线提高到不高于每人每年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非转诊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和目前新农合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比例70%~85%相比,贫困人口90%的报销比例也提升了5%~20%。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普通慢性病封顶线为6000元/年,报销比例为75%;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等重大慢性病封顶线15万元/年,报销比例为90%。原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由统筹区自定,多数统筹区的封顶线为2000元左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等重大慢性病比照住院待遇予以报销,报销比例约为70%。门诊统筹、普通住院、门诊慢性病、重大慢性病等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与此相对应,贫困人口的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也得到了提升。

提高参保资助水平。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保障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提至50万

《方案》提出,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取消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50万元。

原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左右,封顶线为20万元左右。对比可知,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得到了大幅提升。

多角度切入提高救助水平

《方案》提出,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并可能导致贫困的,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医疗救助。

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合规费用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提高住院救助水平。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累计限额内救助80%。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市(含定州、辛集,下同)自行确定。

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将患重特大疾病的,经住院救助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市自行确定。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项保障救助水平和参保资助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先受益

《方案》将分步实施,8月起,全省310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将率先受益,享受“特殊的医疗保障救助”。按照要求,各地将依据《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这意味着,我省农村310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救助待遇自本月起按新政策执行。

《方案》提出,将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5类贫困群体,纳入实行特殊医疗保障救助试点范围。今年下半年在承德市全域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项措施” 保障顺利推进

为保障《方案》顺利推进,我省建立财政资金科学投入机制。提高保障救助水平和参保资助所需资金,财政直管县省级负担90%,财政直管县负担10%;非财政直管县省级负担80%,市、非财政直管县各负担10%。

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人社、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将协调联动,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员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尽快实现“三重保障线”的“一站式”报销结算。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无须缴纳押金,出院结算时只缴纳个人应自付的费用,其余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根据规定的相应救助比例由医院垫付,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同时,健全医保控费机制。全面监控医疗过程和医疗费用支出,严格控制过度医疗、不合理支出。加强综合执法,依法打击恶意套取、骗取医保和救助资金行为。

什么条件能够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患有指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德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三)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

什么条件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都有哪些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德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

3、定点医院对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

4、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

5、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德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大病医疗救助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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