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北京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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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大病报销比例

2017北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近日,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5万元以内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5万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同时,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封顶线由2000元统一到3000元、住院封顶线由17万元统一到18万元。

据了解,北京市400万参保(合)城乡居民中将有2.2万名城乡大病患者受益,将进一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约1亿元。同时,此次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水平,不增加参保人员缴费负担。

北京城镇居民大病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累加5万元以内个人自付费用:60%;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累加5万元以上个人自付费用:70%。

【缴费注意事项】:

1、本次标准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

2、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同城镇居民大病报销相同。

3、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不封顶。

4、同时从2017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住院封顶线由17万元提高到18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报销流程:

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患者再次报销医药费时,不用自己申报,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全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审核办理,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参保者只需要等经办机构的通知即可。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初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自动筛查上一年度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人员,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后,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直接打入参保人员参保缴费银行存折,不需个人申报和奔波。

对于部分没有缴费存折的参保人,社保经办机构将把报销费用打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并由社保所通知参保人及时领取。领取时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常见问题】:

问题解答

一、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范围包括哪些?报销比例是多少?

【回答】: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其具体报销比例如下: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5万元以内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60%,5万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60%为70%。

二、听说居民大病报销比例上调了是吗?上调后是多少?

【回答】:是的,已经上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5万元以内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5万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

三、参加了新农合,不知大病报销比例是多少?跟居民大病报销一样吗?

【回答】:是的,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和居民大病报销比例一样,5万元以内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60%,5万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60%为70%。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3〕282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最高支付数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住院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由17万元调整为18万元。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新政策

解读一大病界定:从看病情到按费用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这意味着,根据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低程度来界定大病的标准,相对以病情定义大病,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多,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保险支付比例,将有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功能。

解读二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新农合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也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自己支付的费用较多,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这两类参保者。

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再缴费用,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资金中提取,也可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

解读三报销比例:最多提高20%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解读四保险资金:从国家到多元

目前,我国大病保障覆盖人群已达7亿人左右,而到年底前大病保险将实现全覆盖,也就是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可是钱从哪里来呢?仅靠国家肯定是不行的,意见给出的办法就是引入商业保险。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明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解读五保障方式:多种制度打起组合拳

当然,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只是托底保障并非保险箱,所以无法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比如,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华南师范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马斌认为,这种组合拳,将更有效地构建起一个全方位的,厚实的医疗保障网。

4月26日,市社保局表示,东莞此次调整大病险经办工作,探索运用大病险基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可行性,是对国家新政策精神的执行,也是为了继续维护参保人大病保障权益。

日前,东莞市社保局公布了《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在大病医保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方面与现行政策相比没有变化。最大的不同是,意见稿提出,大病医保可通过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

大病医保无需另外缴费

东莞市大病医保从2013年10月起实施,覆盖了全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社保局介绍,目前全市大病保险参保人数超过605万人。至12月,大病医保共支付待遇4.5亿元,享受待遇人次6.3万人次。其中重大疾病支出3.2亿元,享受待遇人次4.8万人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实际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8个百分点。

按照东莞现行的政策,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需另行缴费,参保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市社保局表示,东莞市大病保险通过近两年多的试行,充分发挥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作用,减轻了因重大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按照现行规定,每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结余部分返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可先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垫付或从下年度的大病保险资金中列支。

此前,媒体报道称,东莞市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大约结余2亿到3亿元。市社保局回应南方日报称,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49.65亿元,支出43.37亿元,当年收支结余6.28亿元。至底累计结余49.46亿元。记者发现,参照上述大病待遇支出,大病保险资金并不存在亏损的问题。

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

那么,为什么还要引入商业保险承办大病医保呢?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明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市社保局表示,东莞市的大病保险试行工作将于今年12月31日结束,东莞市正在按照《意见》的要求,修订该市大病保险办法,考虑在大病保险承办中通过招标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东莞调整大病险经办工作,探索运用大病险基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可行性,是对国家政策精神的执行,也是为了继续维护参保人大病保障权益。

按照意见稿,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资金当期收入的3%,当期核算,所需资金从当期大病保险资金中提取。商业保险机构应依照合同协议提供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商业保险机构未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协议。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剩余部分全额收回大病保险资金。

意见稿还提出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与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的清算及商业保险机构的退出机制挂钩。

根据参保人参保期限的不同,东莞的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从10万到30万元不等:

参保时间满2个月不足6个月,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满6个月不足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满1年不足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满2年不足3年的,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满3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相关内容:大病医保新政策变化

对比往年,大病医保新政策有哪些变化呢?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降低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低到1.8万元。

2.提高报销比例:其中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3.超限补贴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8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70%报销。

4.大额补贴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6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50%报销。

5.儿童免费接种疫苗:满4周岁儿童免费接种第二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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