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吉林省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方法
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哪个地方的标准执行?
答:用工单位所在地。
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有何规定?
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次的工资或者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多少天将劳动者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答:30天。
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
答:15天。
问:中省直属企业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需携带的手续?
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采集软件离线版20090410版。
问:职工在患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支付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青年节、妇女节等部分公民放假期间工作有加班费吗?
答: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