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实行市级统筹后,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2.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符合规定的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
3.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4.本方案实施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和本方案实施后新参保单位中1999年底前退休的人员,单位不再按上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因特殊工种、工伤、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按本款第1条规定的年限扣除其经批准允许提前退休的时间后所得的年限执行,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
6.市级统筹前职工在各区县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市级统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外地调入本市人员在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