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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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人依法继承。

在社保卡发放之前,个人账户余额支付方式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单位统一收集2012年以来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定点零售药店发票和住院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报销单据到参保地医保局进行个人账户报销。医保局经审核后结合个人账户情况,将应报销金额划拨给单位,由单位将个人账户报账金额支付给参保人员。

在社保卡发放之后,参保地医保局将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参保人员社保卡内,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以及到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门诊费如何报销?

单建统筹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报销,统筹年度内每人最高报销标准为500元。

(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有怎样的规定?

1、参保单位无故欠费,从欠费之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180天内补足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180天补足后,可补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但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从欠费之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180天以内的,可补缴欠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支付。欠费180天以上的,视为中断参保,再参保时按新参保人员对待,等待期为180天,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等待期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报销。

(七)城镇职工住院就医相关政策和程序有怎样的规定?

1、市内结算医院住院

参保人员住院后,参保人员本人或亲属持医保证(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住院医院医保办申报→预付部分押金→出院时在医院医保办进行结算,患者只付自付部分,并签字确认,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与医保局结算。

医疗费用中的乙类药品、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参保人员或者亲属须确认;每天的费用清单须确认;最后在费用总清单和报销单上签字。

2、市外非结算医院住院申报及报销程序

(1)居住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的参保人员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持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请主管医生、主管护士在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本人住院属实并由该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3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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