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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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之前,职工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十三条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十四条职工被判服刑、被劳动教养或受开除处分等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计为缴费年限。

第三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六条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累计计算。

第十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第三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门诊医疗待遇。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项目,超支自理:

(一)门(急)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及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二)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霍乱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三)购买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四)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费用。

(五)挂号费、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复制片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

(六)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账户不足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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