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和报销条件有哪些
南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6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85%)。小编整理了南宁医保具体报销比例和报销条件!
一、南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居民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部分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急诊留观、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和学生意外伤害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范围
(一)具有南宁市户籍或者持有南宁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外),非南宁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可关联父母的南宁市居住证参加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具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
(三)南宁市内各类在校学生。
(四)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已经办理过参保登记的人员,可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方式直接完成缴费。需要办理新参保登记或续保的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线下办理
1.所需材料
(1)参保登记表可到【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
(https://ybwt.ybj.gxzf.gov.cn/#/Index)】下载电子版打印后填写,也可到医保中心各经办点现场领取后填写).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
2.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携带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到南宁市医保中心各经办服务点办理业务.
(2)待信息录入系统后,办理缴费手续(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二)线上办理
1.新参保登记
(1)微信公众号办理:微信关注“南宁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医保办事”>>>点击“我要办”>>>在“经办服务”栏中根据需要点击“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按照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电子影像后完成申报。
(2)“爱南宁”APP办理:下载“爱南宁”APP,注册登录后,选择“智慧医保”点击“医保办事”>>>点击“我要办”>>>在“经办服务”栏中根据需要点击“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按照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电子影像后完成申报。
2.续保
因户籍、学籍变动或者工作原因需要将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状态从“暂停参保”恢复为“正常参保”的人员,按照以上新参保登记流程办理。
三、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组成。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缴纳2024年度医保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380元/人•年。在2024年7月1日以后缴费的,财政补助部分资金须由个人承担,即个人缴费部分(380元/人•年)+财政补助部分(金额待定)。
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四、缴费渠道
(一)职工医保个账代缴
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代缴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办理代缴前需要先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授权绑定”业务。具体绑定方式和代缴流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
(二)线上缴费
1.微信公众号“南宁医保”
扫描二维码或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并关注南宁医保公众号→点击“医保办事”→医保缴费→点击“城乡医疗自主缴费”或“城乡医疗代他人缴费”→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确认险种和缴费年度→选择缴费方式→支付成功。
2.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
“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并关注“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选择“税费业务”-“个人缴社保费”菜单进入“个人社保费掌上办”页面,点击任意菜单或点击右下角进入【我的】,点击“登录/注册”进行人脸验证。完成后点击底部的【缴费】→选择城乡医疗自主缴费”或“城乡医疗代他人缴费”→选择“经办机构”和“缴费年份”→选择缴费方式→支付成功。
微信城市服务:微信中依次点击微信右下角“我”→“服务”→“城市服务”→选择“社保”→“社保缴费”→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姓名→选择缴费年度及月份→完成支付。
支付宝市民中心:支付宝主页面中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社保”→“居民医保缴费”→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选择缴费年度及月份→完成支付。
3.与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由税务机关定期发起扣费。
4.银行柜面(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农村信用社)。
5.桂林银行、农信社农村金融服务点。
6.部署在村委(社区)的移动智能终端(POS机)。
7.办税服务厅。
五、享受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费是享受待遇的基本条件,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 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2024 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 年度保费的,可从2024 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4 年度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从 2024 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集中缴费期之后缴纳 2024 年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第 3 个月 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 3 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医疗保险年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年度为自然年度)。
七、困难、特殊人群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的规定
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八、医保电子凭证领取渠道及使用方式(信息科补充修改)
参保人可直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者支付宝、微信,自助进行人脸识别后激活后,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医保结算。
领取步骤:
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参保人需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使用手机号注册之后,进行实名认证并人脸识别,即可领取医保电子凭证及展码结算。老人、小孩等未使用或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群体,可由家人或亲友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中的亲情号注册帮助激活(1个智能手机可激活5人)。
二、“南宁医保”微信公众号。使用手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宁医保”-〉点击“医保指南” -〉点击“医保电子凭证”,按提示激活后即可展码结算。
三、支付宝。打开支付宝首页-〉 搜索“医保电子凭证”-〉点击“医保电子凭证”,按提示激活后即可展码结算。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按下表规定支付。
序号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每日报销限额 (元/天,不含一般诊疗费) | 报销比例 | 一般诊疗费报销 |
1 |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 150元 | 65% | |
2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100元 | 75% | 门诊统筹支付13元/人次,个人负担2元/人次 |
3 | 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 70元 | 85% | 门诊统筹支付5元/人次,个人负担1元/人次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300元/年/人,含一般诊疗费报销 |
(注:参加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的在校学生门诊医疗待遇适用于校内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由学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十、首次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前的手续和注意事项
(一)选择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并签约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一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合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并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医疗统筹签约手续。
(二)注意事项
在非签约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能享受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服务定点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报销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医疗费报销 比 例 | |
特殊病种 | 其他病种 | |
一级及以下 | 85% | 80% |
二级 | 75% | 65% |
市三级 | 70% | 50% |
自治区三级 | 65% | 50% |
注:特殊病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3个病种;其他病种是指除了特殊病种外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表
序号 | 疾病名称 | 居民医保 | |
起付标准(元/人.月) | 基金支付限额(元/人.年) | ||
1 | 冠心病 | 20 | 2000 |
2 | 高血压(高危组) | 10 | 2000 |
高血压病(非高危) | 0 | 600 | |
3 | 糖尿病 | 10 | 2000 |
4 |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 10 | 2000 |
5 |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 20 | 2000 |
6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20 | 2000 |
7 | 银屑病 | 20 | 2000 |
8 | 严重精神障碍(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0 | 3500 |
9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20 | 2500 |
10 | 脑血管病后遗症期 | 20 | 2500 |
11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20 | 5000 |
12 | 帕金森综合征 | 20 | 2500 |
13 | 慢性充血性心衰 | 20 | 2500 |
14 | 肝硬化 | 20 | 2500 |
15 | 结核(活动期) | 20 | 2500 |
16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20 | 12500 |
17 | 肾病综合征 | 20 | 3500 |
18 | 癫痫 | 20 | 3500 |
19 | 脑瘫 | 20 | 4000 |
20 | 重症肌无力 | 20 | 3500 |
21 | 风湿性心脏病 | 20 | 2500 |
22 | 肺源性心脏病 | 20 | 2500 |
23 | 强直性脊柱炎 | 20 | 2000 |
24 |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20 | 2000 |
25 |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 20 | 60000 |
26 | 血友病 | 20 | 80000 |
27 | 慢性肾功能不全 (非肾透析) | 20 | 20000 |
28 | 肾透析 | 20 | 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
29 |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 20 | 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
30 |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 20 | 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
31 | 耐药性结核病 | 20 | 40000 |
32 | 肺动脉高压 | 20 | 10000 |
33 | 阿尔茨海默病 | 20 | 3000 |
34 | 艾滋病 | 20 | 3000 |
35 | 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 减少症 | 20 | 5000 |
36 | 心房颤动 | 20 | 3000 |
37 | 支气管哮喘 (限中度及以上) | 20 | 2500 |
38 | 抑郁症(限重度) | 20 | 3000 |
温馨提示:
(1)同时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按所患病种就高的原则计算;各个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分开单独计算。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个人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备案制。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自治区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办理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参保地和就医地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后在不办理取消和变更的情况下长期有效;参保人员取消跨省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自备案取消之日起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不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确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实行特殊药品备案,特殊药品目录动态调整。使用特殊药品的,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按规定享受特殊药品待遇。
部分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疗待遇
(一)不设起付线,按50%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4万元/年,计入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
(二)按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的药品目录如下:
序号 | 药品名称 | 剂型 |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限定支付范围 | 是否开通“双通道”购药结算 |
1 | 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 | 用于下列患者群体出血的治疗,以及外科手术或有创操作出血的防治: 1.先天性凝血因子VII(FVII)缺乏症患者;2.具有血小板膜糖蛋白IIb-IIIa(GPIIb-IIIa)和/或人白细胞抗原(HLA)抗体和既往或现在对血小板输注无效或不佳的血小板无力症患者。 | 否 | |
2 | 伊布替尼胶囊 | 限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患者的治疗,按说明书用药。 | 是 | |
3 | 磷酸芦可替尼片 | 限中危或高危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的骨髓纤维化(PPV-MF)或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继发的骨髓纤维化(PET-MF)的患者。 | 是 | |
4 | 醋酸戈舍瑞林缓释植入剂 | 限子宫内膜异位症。 | 否 | |
5 | 依维莫司片 |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不需立即手术治疗的结节性硬化症相关的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TSC-AML)成人患者。2.不能手术的结节性硬化症相关的室管膜下巨细胞星型细胞瘤的患者。 | 是 | |
6 | 注射用醋酸奥曲肽微球 | 限肢端肥大症,按说明书用药。 | 否 | |
7 | 醋酸兰瑞肽缓释注射液(预充式) | 限肢端肥大症,按说明书用药。 | 否 | |
8 | 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 |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克罗恩病患者的二线治疗。2.中重度溃疡性结肠炎患者的二线治疗。 | 否 | |
9 | 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 | 限择期行诊断性操作或者手术的慢性肝病相关血小板减少症的成年患者。 | 是 | |
10 | 阿达木单抗 | 注射剂 | 1.克罗恩病。用于充足皮质类固醇和/或免疫抑制治疗应答不充分、不耐受或禁忌的中重度活动性克罗恩病成年患者。2.葡萄膜炎。本品适用于治疗对糖皮质激素应答不充分、需要节制使用糖皮质激素、或不适合进行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成年非感染性中间葡萄膜炎、后葡萄膜炎和全葡萄膜炎患者。3.多关节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本品与甲氨蝶呤合用,用于治疗对一种或多种改善病情抗风湿药(DMARDs)疗效不佳的2岁及2岁以上活动性多关节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患者。当患者无法耐受甲氨蝶呤治疗,或者连续使用甲氨蝶呤治疗效果不佳时,本品可作为单药治疗。本品尚未在此适应症的2岁以下患儿中进行过研究。4.儿童克罗恩病:本品适用于对糖皮质激素或免疫调节剂(例如:硫唑嘌呤、6-巯基嘌呤、甲氨蝶呤)应答不足的6岁及以上的中重度活动性克罗恩病的患儿减轻症状和体征,诱导和维持临床缓解。 | 否 |
11 | 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 | 限特发性肺纤维化(IPF)或系统性硬化病相关间质性肺疾病(SSc-ILD)患者。 | 是 | |
12 | 乌司奴单抗注射液 | 克罗恩病:本品适用于对传统治疗或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拮抗剂应答不足、失应答或无法耐受的成年中重度活动性克罗恩病患者。 | 是 | |
13 | 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 | 限中度至重度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的二线用药或中度至重度活动性克罗恩病的二线用药。 | 否 | |
14 | 乌司奴单抗注射液(静脉输注) | 本品适用于对传统治疗或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拮抗剂应答不足、失应答或无法耐受的成年中重度活动性克罗恩病患者。 | 否 | |
15 | 注射用阿替普酶 | 限急性心肌梗死发病12小时内、脑梗死发病3小时内的溶栓治疗,超过说明书规定用药时限的不予支付。 | 否 | |
16 | 甲苯磺酸艾多沙班片 | 限华法林治疗控制不良或出血高危的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患者。 | 是 | |
17 | 氯苯唑酸软胶囊 | 本品适用于治疗成人野生型或遗传型转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心肌病(ATTR-CM),以减少心血管死亡及心血管相关住院。 | 是 | |
18 | 度普利尤单抗注射液 | 限对传统治疗无效、有禁忌或不耐受的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需按说明书用药。 | 是 | |
19 | 注射用两性霉素B胆固醇硫酸酯复合物 | 本品适用于患有深部真菌感染的患者;因肾损伤或药物毒性而不能使用有效剂量的两性霉素B的患者,或已经接受过两性霉素B治疗无效的患者均可使用。 | 否 | |
20 | 克立硼罗软膏 | 适用于2岁及以上轻度至中度特应性皮炎患者的局部外用治疗。 | 是 | |
21 | 泊沙康唑口服混悬液 |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伊曲康唑或氟康唑难治性口咽念珠菌病。2.接合菌纲类感染。 | 是 | |
22 | 麦格司他胶囊 | 限C型尼曼匹克病患者。 | 是 | |
23 | 诺西那生钠注射液 | 本品用于治疗5q脊髓性肌萎缩症。 | 否 | |
24 | 特立氟胺片 | 限常规治疗无效的多发性硬化患者。 | 是 | |
25 | 西尼莫德片 | 限成人复发型多发性硬化的患者。 | 是 | |
26 | 盐酸芬戈莫德胶囊 | 限10岁及以上患者复发型多发性硬化(RMS)的患者。 | 是 | |
27 | 氘丁苯那嗪片 | 限与亨廷顿病有关的舞蹈病或成人迟发性运动障碍。 | 是 | |
28 | 依达拉奉氯化钠注射液 | 限肌萎缩侧索硬化(ALS)的患者。 | 否 | |
29 | 阿加糖酶α注射用浓溶液 | 本品用于确诊为法布雷病(α-半乳糖苷酶A缺乏症)患者的长期酶替代治疗。本品适用于成人、儿童和青少年。尚未确定本品在0-6岁儿童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否 | |
30 | 地塞米松玻璃体内植入剂 | 限视网膜静脉阻塞(RVO)的黄斑水肿患者,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需三级综合医院眼科或二级及以上眼科专科医院医师处方;2.首次处方时病眼基线矫正视力0.05-0.5;3.事前审查后方可用,初次申请需有血管造影或OCT(全身情况不允许的患者可以提供OCT血管成像)证据;4.每眼累计最多支付5支,每个年度最多支付2支。 | 否 | |
31 | 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 | 限以下疾病:1.50岁以上的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AMD);2.糖尿病性黄斑水肿(DME)引起的视力损害;3.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导致的视力损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需三级综合医院眼科或二级及以上眼科专科医院医师处方;2.首次处方时病眼基线矫正视力0.05-0.5;3.事前审查后方可用,初次申请需有血管造影或OCT(全身情况不允许的患者可以提供OCT血管成像)证据;4.每眼累计最多支付9支,第1年度最多支付5支。阿柏西普、雷珠单抗和康柏西普的药品支数合并计算。 | 否 | |
32 | 阿柏西普眼内注射溶液 | 限以下疾病:1.50岁以上的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AMD);2.糖尿病性黄斑水肿(DME)引起的视力损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需三级综合医院眼科或二级及以上眼科专科医院医师处方;2.首次处方时病眼基线矫正视力0.05-0.5;3.事前审查后方可用,初次申请需有血管造影或OCT(全身情况不允许的患者可以提供OCT血管成像)证据;4.每眼累计最多支付9支,第1年度最多支付5支。阿柏西普、雷珠单抗和康柏西普的药品支数合并计算。 | 否 | |
33 | 雷珠单抗注射液 | 限以下疾病:1.50岁以上的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AMD);2.糖尿病性黄斑水肿(DME)引起的视力损害;3.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导致的视力损害;4.继发于视网膜静脉阻塞(RVO)的黄斑水肿引起的视力损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需三级综合医院眼科或二级及以上眼科专科医院医师处方;2.首次处方时病眼基线矫正视力0.05-0.5;3.事前审查后方可用,初次申请需有血管造影或OCT(全身情况不允许的患者可以提供OCT血管成像)证据;4.每眼累计最多支付9支,第1年度最多支付5支。阿柏西普、雷珠单抗和康柏西普的药品支数合并计算。 | 否 | |
34 | 富马酸二甲酯肠溶胶囊 | 限成人复发型多发性硬化(RMS)。 | 是 | |
35 | 利鲁唑口服混悬液 | 限肌萎缩侧索硬化(ALS)。 | 是 | |
36 | 利司扑兰口服溶液用散 | 限2月龄及以上患者的脊髓性肌萎缩症(SMA)。 | 是 | |
37 | 普瑞巴林口服溶液 | 限糖尿病神经病变、癫痫辅助治疗。 | 是 | |
38 | 阿布昔替尼片 | 限其他系统治疗(如激素或生物制剂)应答不佳或不适宜上述治疗的难治性、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成人患者。 | 是 | |
备注:(1)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待遇与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不重复享受。 (2)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结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3)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实行特殊药品备案。使用特殊药品的,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按规定享受特殊药品待遇。 |
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留观医疗待遇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在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二)报销比例: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急诊留观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为一次住院,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十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起付标准(元) | 基金支付比例 | 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 | |
年内第一次住院 | 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 |||
一级及以下 | 100 | 100 | 90% | 20元/床·日 |
二级 | 300 | 200 | 75% | |
三级 | 600 | 300 | 60% | |
自治区三级 | 600 | 300 | 55% |
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生育及产科并发症的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统筹地区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有关规定及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 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十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一)建床条件。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适用于符合住院条件的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的情形。
符合建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地申请建立家庭病床,不受理跨统筹地区建立家庭病床的申请。
(二)建床申请。由患者(或其监护人)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建床条件和患者情况确定予以建床的,填写建床申请表,指定责任医生、护士后,须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方可建立家庭病床。
(三)治疗周期。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一个参保年度内,原则上最多建床3次。
(四)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的家庭病床,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实行限额结算,每人每天基金支付控制在60元以内,费用在限额指标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十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在本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十八、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年中不予调整。2023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31,180元。
十九、参保人员就医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二)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应主动出示相关凭证;使用特殊药品的,需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特殊药品待遇。
(三)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如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不得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应在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规范治疗,禁止挂床住院。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六)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应符合《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过程中有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举报奖励
个人可通过南宁市医保局欺诈骗保举报投诉电话0771-5846905向南宁市医保部门提供欺诈骗保线索,按照南宁市举报奖励办法,经查证属实的,最高可获10万元举报奖励金。
二、南宁医保报销条件有哪些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一般情况下,医保费用的报销遵循这几条规则,只要在这些规则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
正常享受待遇期内(医保没断缴);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符合“三个目录”范围;
在起付线以上和封顶线之内。
而相对的,在规则外的费用就不可以报销。
三、南宁医保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1、社会保障卡;
2、接诊医院急诊、抢救、留观门诊病历(加盖急诊章或相关证明);
3、住院费用发票;
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5、费用明细总清单;
6、若住院行手术治疗涉及1000元以上医用材料的,需提供医用材料是国产还是进口的产地条形码证明;
7、若因外伤住院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伤情经过证明;
8、其它特殊情况审核所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