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天津二胎产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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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了解的产假可能不全面,本文小编带你全面的了解关于天津产假的详细知识。根据《天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所以产假不仅仅是片面的顺产假期。下面一起来看看天津产假的详细规定吧,以及产假工资计算方式。

该通知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本市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如果女职工在预产期前生育,造成产前休假不满15天,未休满的部分应与生育后产假合并使用;如果在预产期后生育,造成产前休假超过15天,超出部分按照病假处理。如一位女职工妊娠,预产期为9月15日,则从9月1日起可以休产假,女职工实际在9月10日提前生产,则产前假中剩余的5天应与产后假合并使用;如果女职工在9月20日生产,则9月16日至20日按病假处理,以保障女职工产后假休满83天。

该通知对增加产假的情形做了统一规定,如生育时遇有难产,应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增加产假30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对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通知》明确,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同时,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计算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果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日期将超出部分发放给女职工。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如果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尚不满12个月,则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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