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江苏二胎产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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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了解的产假可能不全面,本文小编带你全面的了解关于江苏产假的详细知识。根据《江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所以产假不仅仅是片面的顺产假期。下面一起来看看江苏产假的详细规定吧,以及产假工资计算方式。

问题一:江苏省最新的产假规定是多少天呢?如何进行休假?

答:女职工生育时,从预产期前的15天开始,顺产产假128天,难产的(即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问题二:男职工的陪护假期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陪产假(亦称护理假)的期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妻子生育期间,男方享有15天护理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并且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问题三:生二胎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是什么? 

答:女职工生育二孩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按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目前,江苏省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问题四: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不可同时享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此处需要分是否缴纳生育保险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问题五:南京市对于生育津贴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职工下列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2、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5、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参考法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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