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湖北二胎产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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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了解的产假可能不全面,本文小编带你全面的了解关于湖北产假的详细知识。根据《湖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所以产假不仅仅是片面的顺产假期。下面一起来看看湖北产假的详细规定吧,以及产假工资计算方式

湖北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产假增加30天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调整为: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未就业配偶还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同时,为方便参保人员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减少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材料。参保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诊断怀孕后,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手续时,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享法定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妻子生育时,丈夫有望享10天的护理假。《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月24日至4月5日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征求意见。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征求意见稿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须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本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其中参保职工发生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晚育可休120天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其中,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休假内遇法定节假日不再另算。

男职工有望享10天护理假

生育津贴以产、休假天数为基数,按日计算。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意见稿还提出,参保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男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0日的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日津贴标准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人均日缴费工资基数计发。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和分娩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情况紧急实施抢救或者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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