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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的工作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印发了《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汕民发〔2020〕52号)。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要求各地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的标准,并从今年1月份起补发。各地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要求,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二、标准测算

根据2020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和《通知》“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并逐步缩小城乡标准差距”的规定进行测算。

(一)城乡低保标准。2019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702元和484元。根据《通知》及2020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我市属全省四类地区,2020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772元和532元,比2019年增长10%。拟将我市2020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按全省四类地区最低标准进行提标。

(二)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广东省2019年城镇最低补差水平为554元,2020年城镇最低补差水平参照往年做法,按10%的增长率提高到609元。我市2019年城镇最低补差水平为560元,如按低保标准增长10%进行测算,2020年我市城镇最低补差水平应提高到616元。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能力,以及我市2019年5月至12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单月同比涨幅均超过3.5%,连续8个月达到启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条件,发放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实际情况,为确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拟在按10%提幅测算的基础上再进行提高,取整数提至620元,相比2019年提高60元。

(三)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根据《通知》和省、市有关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15号)“城乡间、区域间、群体间保障标准差距逐步缩小”的要求,2020年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按照去年的做法(由2018年的235元提高到2019年的285元,与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同步提高50元,增幅为21%,并保持2019年城乡低保补差差距与2018年同为275元)。即今年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与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同步提高60元,增幅同为21%,保持2020年城乡低保补差差距与2019年同为275元。拟2020年农村低保补差水平由2019年的285元提高到345元。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类别

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适用地区

城镇农村城镇农村
一类

1050

805619广州市、深圳市
二类

934

651538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
三类

824

616459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
四类772532609276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差水平应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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