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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已印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2月7日,广东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公布一个月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市民政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关于惠州市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文件,并由市民政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
二、《通知》有关标准及说明
(一)城乡低保标准
经与市财政部门沟通,2020年我市低保标准为824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其中,城镇低保人均补差为616元/人?月,农村低保人均补差为460元/人?月。上述标准不低于我省2020年规定的三类地区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按我市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824元/人?月计算,2020年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620元/人?月,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为1320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惠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惠民办发〔2019〕17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财政局同意,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1、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1550元)的2%确定,标准为31元/人•月。
2、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确定。其中,集中供养(敬老院、福利院、民办养老、民办精神医疗等机构)的,护理标准为6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护理标准为465元/人•月。
3、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其中,集中供养(敬老院、福利院、民办养老、民办精神医疗等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护理标准为1800元/人•月;分散供养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护理标准为930元/人•月。
4、特困人员住院期间,护理标准不高于200元/人•天(低于200元/人•天的按实际支付),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年度内累计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的,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申请天数。
护理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后拨付到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个人的账户。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起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的通知》(粤财社〔2018〕220号)精神落实补贴标准。
(四)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根据《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9年至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惠民〔2019〕56号)精神落实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保准(集中供养和散居供养)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三、解读部门
惠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