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湖南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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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服务体系建设,防范流转纠纷风险。一是加快土地流转市场建设。推动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探索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和信息平台,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成立“土地托管中心”、“土地托管站”等机构,从事介绍流转对象,帮助审查接包方资格,提供有关业务咨询等,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依托农经机构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构建流转信息网络,及时收集发布流转信息,畅通流转渠道。三是加强土地流转监测试点,积极探索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经验模式。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稳定和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妥善调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

(四)加强工商资本监管,防范规模经营风险。一是建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服务制度。建立投资清单制度。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情况,编制工商资本投资规划、投资指南等,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发展薄弱环节,如发展装备农业、现代种养业、智慧农业、农产品流通、农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建立资本准入制度。要根据企业资质、经营能力、土地流转规模等实行审核准入制度,对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实行分级备案。建立咨询服务制度。加强投资建设的咨询指导服务工作,结合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积极引导扶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营造优良发展环境。二是建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监管制度。强化动态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及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细化农地用途甄别标准,及时查处纠正浪费农地资源、改变农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统筹建设用地,结合城市周边设施农业、园艺产业和休闲农业的发展需求,适当放宽设施农业用途标准,或者调剂部分用地指标,用于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发展。三是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通过确定农企合作准则、利益分配原则、合理调整相关税率等办法鼓励企业与当地农民经营组织或农户建立土地入股分红等更紧密的利益分配合作经营模式,对农民形成带动而非挤出效应;加强纠纷调处,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而遭受损失。

(五)严格流转用途管制,防范粮食安全风险。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一是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各地主体功能区分及资源环境条件制定农地利用规划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农地农用,产业集中”的原则,制定引导农地向当地优势产业流转的规划。二是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和有偿退出机制。随着土地流转率提高,经营风险将危及农业生产的稳定,要探索对流入方“先交租金,后种地”的风险防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流入方的事后监管,严防流转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和流转后的经营风险。对因经营不善或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流入方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要实行退出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三是建立土地流转激励制度。制定土地流转激励措施,对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给予处罚;对做得比较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分别在财政、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行村级组建土地合作社,制定出台土地流转奖补办法,完善种粮奖补措施,加快推进土地流转,确保主粮保障安全。

土地流转是一个自然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与农业发展要求、农村环境变化、农民对土地的认识程度密切相关。工作中,既要坚定方向、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妥、循序渐进,既要搞好引导、政策鼓励,又要加强监管、规范运行,既要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又要保障粮食安全、农民权益、农村稳定,努力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新机制,使土地流转真正成为激活“三农”工作的动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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