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浙江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一)
一、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
浙江省是1998年开始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到2000年基本完成,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行,第二轮承包时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了出来。一些原来不要承包地的农户纷纷要求承包土地,一些承包当中由于程序或其他一些问题导致延包工作不规范的地方也要求重新进行延包。这些问题,一方面导致土地承包纠纷大量增加,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2003年开始,用了一年多时间,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进行了全面完善。浙江全省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04.4万份,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村数比完善前提高了13.5个百分点。全省新领发权证154.44万本,收回、注销权证83.7万本,变更、换发权证137.2万本,改变了“有证无地”、“有地无证”现象。
浙江省省初步实现了“证地相符”。补签土地流转合同18.3万份,涉及9.1万户农户和45.8万亩面积,对170万亩“四至”不明的责任田按“四到户”要求进行了纠正。
目前,浙江全省共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村数31794个,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98.1%。2007年,宁波市新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和落实水库移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小组44个,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952份,新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008本,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798本,收回(含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96本。土地承包关系完善,为更快、更好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培育经营主体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途径
近几年来,浙江省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土地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科技人员和专业大户等流转。浙江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典型模式为:大户经营模式、股份制经营模式、合作社经营模式、企业经营模式。各地根据不同倩况,在经营模式上进行探索创新:
(1)家庭经营型。以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开展规模经营,是主要的规模经营模式。截至2006年年底,按土地流转对象分,流转给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10亩以上)经营面积203.9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1.8%。
(2)基地生产型。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获得质量保证且数量稳定的农产品,与农户间通过订单形式,合作建立农产品基地。如温岭市石桥头镇蔬菜专业合作社,集中连片向农户转包土地1200亩,建立无公害蔬菜基地,再按合作社总体布局、专业生产的要求把土地划片,集中转包给社员经营。
(3)科技示范型。通过县、乡两级农技部门创办科技示范基地和种子种苗基地。余姚市已有100余位农技干部,建立各类示范基地35个。涉及经营面积4900多亩。
(4)工商企业投资型。由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参与土地(山林)规模经营和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开发。如建德市绿源茶厂、建德市大堰茶厂,出资将分散在农户手中的半荒芜状态的低产茶园集中管理,春茶归农户采摘收获,5月后夏秋茶由企业机械化采摘收获,达到农户与企业的双赢。宁波市流转农户土地的家庭农场或10亩以上专业大户有23905个,面积达65.3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8.9%;有526个农业企业,建立直接基地14.7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3.3%;23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面积7.6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9%。
(5)合作社经营型。绍兴市各地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中,一大批粮食和其他专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勇于实践,富于创新,探索和创造了良好的经验和做法。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个:嵊州市永明农机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社会化服务,发展粮食规模经营;嵊州市威达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合作社??租赁1060户农户水田发展粮食生产;绍兴绿油油蔬菜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建设核心示范基地:上虞永和虞东粮食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制+粮食分红的合作模式;绍兴县王坛镇南岸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大户(企业)经营的模式;新昌县华兴桑业合作社??资金入股+土地入股,合作社经营的模式;上虞市三丰富硒粮食专业合作社??季节性流转土地,多种早稻;绍兴县陶堰镇??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带动周边农户种植早稻。
二、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年来,我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下同)经营权流转取得积极成效,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造了良好条件,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土地流转规范性、稳定性不够,流转土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依然存在,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能力和发展实力不够强,要素保障和支持保护措施不够有力。为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大力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推动农业现代化继续走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