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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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完善群测群防工作机制;规范抗震设防要求;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细化地震应急措施……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了《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多部门对已建成的学校、养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医院、大型商业设施、大型文体场馆、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完善群测群防机制

据介绍,大连市处于我国东部最活跃的郯庐地震带上,地质构造复杂,历史上曾发生五次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连续多年被国家列为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有必要根据大连市实际,制定一部具体规范大连市防震减灾工作、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为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三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制,是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屋、交通、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关于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方面,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推进海岛地震监测台站建设,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是相对于重点地震灾害专门性防治而言的,通过群测群防能够及时捕捉地震灾害前兆,迅速发现险情,及时预警自救。实践证明,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是减少人员伤亡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条例在固化大连市目前群测群防工作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群测群防工作机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加大对群测群防所需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学校、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防震减灾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工作联络。”“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的指导和培训。”

细化地震应急措施

为保障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协调、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地震应急预案》,条例细化了相关地震应急措施。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向社会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责成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以及次生灾害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责令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其他地震应急措施。”

另外,条例在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与检查事项。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普查建筑物抗震性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是防震减灾工作的核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及项目审批,能够从根本上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为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并有针对性地加固,对于地震灾害的预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地震、城乡建设、国土房屋、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学校、养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医院、大型商业设施、大型文体场馆、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发现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在地震等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全社会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管理。”“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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