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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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4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7月28日起施行。这是大连市首部规范防震减灾工作、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大连地方立法空白。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地震局对《条例》进行解读。

地震预报信息须以国家、省发布为准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予以澄清。

解读:地震预报,特别是短期或临震预报意见的发布,离地震发生的时间只有数天到一两个月。这类预报一旦发布,将对预报区所在地带来很大影响。因为预报成功将可以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大大地减少经济损失;而如果出现虚报,若处理不当也将会造成生产的下降,甚至引起社会混乱。地震短期预报或临震预报后果的这种利害关系,使得确定地震预报意见是一件十分严谨的事情。因此,地震预报意见必须由政府发布。由于地震预报广泛而重大的社会影响和地震预报难度,所以地震预报的发布,既是一个科学问题,更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作为发布预报的政府,必须根据地震预报研究的现状和预报的主要依据,对预报可能获得成功的程度作出估计;另一方面,又必须根据预报地区的人口、经济、环境条件等具体情况对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作出估计,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

由于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突发性,社会公众不同程度地存在恐震心理。因此在当前地震预报水平下,由于社会公众对地震预报缺乏必要或应有的冷静、客观的认识态度,对不管来自何种渠道的地震预报信息均会产生敏感反应,并使之迅速流传、扩散,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擅自报道与地震有关的信息或将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向社会散布,其危害是很大的。

防震减灾纳入政府考核机制

《条例》分为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三十条。从总体上看,本条例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保持横向协调;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力求可操作性;体现大连地方特色。大连市防震减灾工作连续多年在全国走在前列,作为全国防震减灾工作先进城市,大连有许多经验值得总结,并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条例》设立对政府完成防震减灾工作的考核机制。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结合大连建设实际,《条例》明确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推进海岛地震监测台站建设,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

地震监测设施将被重点保护

《条例》第十条明确,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规定。地震前兆信息是弱信号信息,必须采用精密仪器设备来捕获地球物理场、地壳形变场、地应力场、地球化学场等的变化信息。同时,记录地震波的仪器也要求有足够的精确度,以便识别并分别出来自地球深部的更多信息,这就要求地震监测仪器本身具有很高的抗干扰能力,更重要的是在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存在,这个范围称为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最小距离,通常可以理解为以地震监测设施为中心,以这个最小距离为半径的圆形范围。地震监测设施只有在干扰背景尽可能小的观测环境中才能发挥工作效能,才有可能记录到与地震孕育、发生有关的前兆信息。

学校、医院等建筑抗震设计应“高看一眼”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解读:本条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既是针对建设单位而言,也是针对设计单位而言;抗震设防要求系指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建筑项目可研报告无抗震设防将不予批准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解读:此条款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关于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大连市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核定抗震设防要求。项目批准部门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大连市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核准。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前,到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大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意见书》,作为项目批准的必备要件,未提供《大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意见书》的,项目批准部门不予办理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手续。对于一般建设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306201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本市将对无抗震能力老旧房屋进行鉴定加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解读:此条是针对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对于生活质量及居住环境要求不断提升,一些老旧房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要求的,都应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措施。另外,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都应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全社会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解读:重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实用性。应急避难场所是应对地震灾害的重要设施,结合已发地震城市的经验,在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原则要求下,条例提出了建设室内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范围,提高震后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公民生活及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学校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解读:把防震宣传演练放在突出位置,强调了对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演练的教育。学校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对象,条例不仅强调了其在建筑建设上需要更高的抗震设防标准,也强调了提高师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具体规定了每年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以实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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