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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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拉萨将依法保护古村落。

拉萨市八县区共有57个乡镇,267个村(居)民委员会,1123个自然村。目前共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拉萨市特色村庄等三种类型。

“这些村落承载和蕴含着藏民族悠久的历史人文信息,其独特的地域特色风貌,丰富的民俗文化内涵,是一个地方历史底蕴、文化根基和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体现。”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张慧认为。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古村落只是处于控制保护状态,没有进行抢救性修复,加之保护意识落后,造成许多历史建筑、传统格局和风貌遭到破坏。

近年来,在建设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打造世界旅游目的地的大背景下,拉萨市委提出了“文化兴市”战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就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古村落保护的现状,拉萨市希望通过立法来进一步挖掘和保护古村落的历史文化遗产。

在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拉萨市委书记齐扎拉的重要指示下,拉萨市成立了条例的立法起草小组,积极组织起草人员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在两年时间内,起草组人员不仅前往拉萨八县区的古村落进行立法前调研,还赴内地考察取经学习先进经验。在充分调研、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在今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上被批准,将于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古村落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加强古村落保护的文化自觉,理顺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有利于在保护原有资源的前提下,活化民俗,深入挖掘古村落的文化旅游功能,将地方历史文化内涵发挥到最大,努力走出一条保护与开发和谐共生的发展之路。”张慧说。

拉萨各级各部门也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古村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力度,按照分类指导的要求科学编制好古村落保护规划,健全古村落建设管理机制,加强对古村落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保护维修的技术指导。

解读:

“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古村落是我们共同的文化遗产,是人们记得住的乡愁。加大保护力度,让古村落成为永不消失的记忆,刻不容缓。因此,在今年3月召开的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查批准了《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将古村落的保护正式纳入法律范畴。

走出拉萨,沿着318国道一路向东,一处世外桃源般的小村落跃然眼前。水土丰美、植被茂密,让人想起“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的幽境。

这里是林周县江热夏乡连巴村,不仅田园风光优美,更有着传承了四千年的制陶工艺。

70岁的土登曲达老人是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林周陶瓷制作传承人,对他来说,连巴村不仅是承载乡情的村落,更是西藏陶艺四千年发展的见证。

“每一个古村落都是一段历史的记忆,这些残破的院墙、枯老的水井,都深藏着精彩的传说。”土登曲达说。

据统计,拉萨市八(县)区共有57个乡(镇),267个村(居)民委员会,1123个自然村。像连巴村一样,这些村落承载和蕴含着藏民族悠久的历史人文信息,它们独有的地域特色风貌、丰富的民俗文化内涵,是西藏历史底蕴、文化根基和民族传统积淀的体现。

“它真实地反映了时代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凝聚了劳动人民的智慧,沉淀了民族的优秀文化、传承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文化、艺术、教育、旅游等价值。”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央金卓嘎说。

拉萨是西藏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古村落的形成与发展是西藏历史文化演变的重要载体,它的损毁与缺失都是民族历史文化的重大损失。随着拉萨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古村落基础条件差,交通不便,其价值不像古城镇那样容易被人了解,一些地方不注重保护历史遗存,造成许多历史建筑、传统格局和风貌遭到破坏。

目前,我区虽然有部分古村落以文物保护单位的形式纳入保护范围,但认定程序复杂、保护范围较窄,还有大量古村落处于无保护状态,一些宝贵的人文历史信息由于缺少有效保护正在消失。

如何不让这些记忆里的美丽被车马喧嚣所占据?如何让这些古老的村庄、悠然的味道不被遗忘?广大群众对古村落保护的要求十分迫切。

“我们在立法前评估调研中发现,部分古村落只是处于控制保护状态,没有进行抢救性的修复,古村落内的古建筑由于长期得不到必要的维修保养,破损严重,有的已经发生坍塌。”央金卓嘎说,“当前,我们急需通过立法来进一步挖掘和保护古村落的历史文化遗产,引导社会各界自觉保护这些宝贵遗产,进一步完善古村落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确定古村落保护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系,寻找保护与发展之间的最佳契合点。”

在今年3月召开的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查批准了《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将古村落的保护正式纳入法律范畴,于6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明确了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确立了政府保护为主,多方保护手段为辅的整体保护思路;对古村落应具备的条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条例保护古村落应履行的职责等做了相应规定;明确了申报认定程序和规划编制,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古村落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古村落保护规划。

在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规定,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未经批准在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域、风貌协调区域和保护控制区域内不得从事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的行为,包括:损坏和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物;在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超出保护规划确定建(构)筑物高度、体量、色调和结构等影响古村落整体轮廓及视线走廊;开山、采石、采矿、占用林地绿地、非法砍伐移植古树,建设污染型企业;修建生产、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传统村落的保护,离不开旅游市场的推动。《条例》规定,鼓励古村落的村(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受益,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拉萨市旅游主管部门协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将古村落内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优秀建筑以及名人故居,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

古建筑修缮资金需求量大,根据《条例》规定,历史建筑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在维护、修缮中确有困难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入股、租赁和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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