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制度(十)
(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本人、配偶、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工商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住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机构内某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以上职务人员)的情况;本人或子女自费装修住宅的情况。
股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基层党组(党委)负责人审查。凡属个人应报告的事项,要一事一报,并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前请示批准或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应于事前至少天向受理报告机关请示,超过日未予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五)收受礼品登记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对未能拒收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报送纪检监察室存档。对于价值不足元的纪念品,当事人可留用;价值超过元的礼品,如单位办公需要可留作公用;单位不需要的,按市场价格折半处理,变卖收入一律上缴财务。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纪检监察室责令其登记、上交。基层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登记情况以及礼品处理情况,建立登记簿,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六)个人、家庭收入申报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纪检监察部门申报个人、家庭收入。申报收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个人房产出租所得收入。申报人应于每月日至日申报上收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收入如有较大变化,可随时申报。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申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基层纪检监察室对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情况应进行汇总,并分别报送市局和存入本局廉政档案。
(七)专项检查制度
基层纪检监察室每半对股级以上党员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市局。
(八)廉政谈话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和局党组(党委)下属的党组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进行廉政谈话。
、群众来信来访,经调查核实,尚未构成违纪但需改进或纠正的问题。
、廉洁自律民主评议中,群众满意率%以下和所反映的具体问题。
、民主生活会反映出的整体或主要领导人存在的问题。
、各项专项检查中反映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