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三)
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上级组织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组织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等候办结答复,对来访人作劝返处理。
(三)不再受理告知。来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再受理,不转送、不交办、不通报,作另类登记,直接向来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明确告知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积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十三条 转送。公司信访办公室对上级信访部门或公司领导转送的来访事项,应在收到转送来访事项之日起日内将该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并填写统一格式的转送单。三(科)级单位和机关科室只办不转。
十四条 交办。对重大、紧急来访事项,上级信访部门或公司领导要处理结果的来访事项,应及时交办并要求上报办结报告。
对需交办的来访事项,通过发交办单的方式进行交办。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由信访部门报请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决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头交办。
六章 办理
十五条 对来访事项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来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作出支持来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执行。对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可以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答复。
十六条 办理时限。一般来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权处理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需延期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和理由。
十七条 办结。对交办的来访事项,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来信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有来信人的意见,要经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
十八条 复查。来访人对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作出的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或部门的上一级组织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组织应在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向来访人书面答复。
十九条 归档。应妥善保管来访登记表、来访接谈记录、来访人递交的材料、处理意见等资料。对己办结的来访事项应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