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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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
(五)表达群体意愿的信访,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串联、怂恿、煽动集体上访。
(六)信访人要求公司领导接访,必须通过二级信访部门的约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闯入领导办公室。
(七)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由司法部门裁决的,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五章 受 理
九条 登记。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发放《来访登记表》,指导其准确填写并及时收回。《来访登记表》应注明来访人姓名、地址、联络方式、工作单位,登记时间、来访内容。
十条 接谈。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可查看来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核实来访人数,同来访人面谈,听取并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走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
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应挂牌接访,做到礼貌热情、文明接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十一条 维持来访秩序。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来访事项,公司二、三级信访部门和其他单位、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只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对出现下列行为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来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置。
(一)来访人未经过本单位、部门,直接到管理局、公司领导越级上访的;
(二)来访人不到设立的来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的,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来访事项,不推选代表或代表人数超过人的;
(三)在公司两级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侮辱、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的;
(六)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来访或以来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对犯罪嫌疑人及已经定性的非法组织和个人,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后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自杀自残、突发重病或有恶性传染病的,迅速通知医疗单位及来访人所属单位妥善处理。对来访中的精神异常人员,责成其所属单位妥善处置。
十二条 告知。
(一)受理告知。各单位、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告知的,应该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待来访或收到转送、交办来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属公司信访办公室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应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信访办公室。
(二)不予受理告知。信访部门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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