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稳定工作问责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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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稳定工作问责制度 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公司持续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油田《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 问责范围

本制度是指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引发职工群众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条 问责原则

稳定工作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职权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条 问责对象

稳定工作问责的对象是:“秘书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职党员领导干部。

五条 领导责任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总责。其他党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系统的稳定工作,并负责处理分管业务系统的稳定问题。

六条 问责内容

稳定工作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不能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推诿、拖拉或作风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导致职工群众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影响职工切身利益,引发职工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职工群众到油田及以上机关上访,未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公司领导及公司信访部门交办或督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办结,并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维护稳定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导致职工群众到某某或进京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迟报、漏报或瞒报影响稳定的重要信息,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突发性事件反映不敏感,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能与公司党委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在职工群众中散布不负责任言论,影响稳定大局,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条 问责程序

公司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单位领导或机关科室负责人提出问责,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问责程序参照《“秘书工作”*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四条议事程序,认真执行。

八条 问责处罚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党委常委做出以下处罚:

、对出现以上八条问责内容之一,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模范评选资格等处罚措施。

、对出现以上八条问责内容之一,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按照《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问责有关人员的区分:

①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稳定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或者领导干部。

②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稳定工作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③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稳定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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