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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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受益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限的,按照不少于的期限确定。
  四十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四十一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营运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四十二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营运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六章 对外投资
  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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