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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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距离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h,由矿山救护队进入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m.
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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