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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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一章总则
一条为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统一科目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二条高考、成人高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的命题、清样制作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并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此环节的监督检查;试卷印刷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承担试卷印刷工作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刷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同负责,省级保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试卷的运送、保管由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考试机构分别负责,省、地(市)、县(区)级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同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章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
三条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由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负责试卷印制工作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印卷工作开始之前将承印定点印刷厂的印刷项目、时间等情况报同级国家保密部门、上级考试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条教育考试机构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住入闱监印人员。
(一)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身体健康。
(二)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是:
、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派出教育考试机构。
、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教育考试机构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五条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具备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二)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
、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具备以下条件:
()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身体健康。
、入闱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入闱人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人员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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