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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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七章新闻宣传环节的安全保密
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考试前后应当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担任。所有考试信息应当由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提供,其他任何个人或者部门都无权发布。任何新闻媒体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关于考试中发生的有关事件。
五十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体试卷印刷场地、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存地点和评卷场所等内容。
五十一条在考试期间,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答案及评份参考;考试结束后,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的评分细则。
五十二条评卷工作结束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成绩。
八章报告制度
五十三条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将下列情况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一)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值班安排;
(二)试卷清样(或者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等材料的接收情况;
(三)试卷印刷情况;
(四)试卷运送情况;
(五)试卷的考前保管情况;
(六)考试实施情况;
(七)答卷的运送及保管情况;
(八)评卷期间的情况。
五十四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上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上报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情况。
九章附则
五十五条属于非全国统一考试科目的高考自主命题、自考省级协作命题、自考省级命题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招生单位自主命题等,其试卷印刷、运送、保管和评卷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可结合实际需要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要求。
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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