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关人员录用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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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人员录用制度

三条 雇用限制

. 龄未满周岁者不得雇用;

. 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 雇用期不得超过个月。

四条 雇用

. 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五条 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六条 管理

.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 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七条 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立)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九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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