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关人员录用制度(二)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三条雇用限制
.龄未满周岁者不得雇用;
.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雇用期不得超过个月。
四条雇用
.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六条管理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立)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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