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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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6日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研究确定相关政策:

(一)关于明确宜春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住房公积金只转移不支取的问题

会议议定:凡宜春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转移,不能申请支取。办理转移过程中只需提供新单位缴交地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或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和《宜春市行政区域内调动转移申请表》。

(二)关于提取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会议议定:职工在2017年10月1日后以购房、偿还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划拨还贷支取等原因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再次新购住房时,必须满足一年内未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方可按现贷款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关于信贷政策调整的问题

会议议定:从2018年3月1日起对现有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

2、已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3、已使用过2次并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5%;

4、已使用过3次并结清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第四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

5、已使用过4次以上(含4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6、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的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证明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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