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最低工资标准新规定,汕尾调整是否包括五险一金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210元/月,折算后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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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日起,广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95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元/小时。昨天,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提醒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要主动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立即进行调整提高,严格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提高相应职工工资水平。
广东上次调整标准的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考虑到2年未调整,本次调整平均增幅为19%,仍保持四类标准。
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895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第二类标准为151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
第三类标准为13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
第四类标准121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