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湖北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三个特定时期时就是所谓的“三期女职工”。怀孕期、产期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只能根据医学、日常知识进行判断,哺乳期在劳动法63条有表述:一般理解为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期间。那么湖北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小编整理了湖北产假工资发放标准,供大家参考。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北产假天数:
① 正常分娩产假为128天(根据湖北省现行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② 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43天(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30天产假+15天难产假);
③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④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⑤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
⑥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⑦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男职工护理假天数: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北省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
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