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遵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基础上,紧扣内蒙古实际情况,细化失职失责情形,规范问责程序,成为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抓手。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附则四章,共24条,规定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的问责情形。同时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结合对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条例》规定的6方面问责情形具体细化为12个方面。在问责启动方面,根据《条例》规定精神,结合具体工作实践,明确了应及时启动问责的6种情形。
在规范和完善问责工作的同时,内蒙古纪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问责强化责任担当。自治区纪委立即召开常委会,对加强问责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要求,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不落实、工作不扎实、整改不到位等失职失责渎职问题,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