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产假天数新规定,常州职工产假工资待遇标准
为贯彻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常州市依法对《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进行相应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前天发布。
常州市作出新的假期规定:婚假在法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延长至13天;2016年1月1日起合法生育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30天,并且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同时明确,延长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且视为出勤。
据了解,我国《劳动法》对产假有如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常州市此次同时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6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政策。同时,保留常州市原有的独生子女入园和医疗政策待遇。
据统计,常州市目前符合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共计38.35万对,其中40岁以下的20.35万对,预计今后5年年均新增出生人口3000~5000人。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