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产假天数新规定,石家庄职工产假工资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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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产假最新规定及生育津贴一览

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中重点提到: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女职工产假期间有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经期女职工每人每月可领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

石家庄 :怎么领生育保险待遇?此文到2022年都有用

石家庄市政府网站1月8日发布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对本市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了详细说明,大家可以仔细看看,和每一个人都切身相关。其中规定,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本办法的有效期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实施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均为实施范围

石家庄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本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障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统筹项目

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包括下列项目

(一)符合《条例》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意外怀孕、母婴生理原因所致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费用;

(二)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三)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四)用人单位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生育是符合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生育。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手术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宫腔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等。

如何交费

有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1%,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列支渠道与基本医保费相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6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生育的,其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享受待遇

部分人将不再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费;(二)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生育津贴待遇。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后在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其生育津贴按生育时的标准予以支付。本办法实施之前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经办机构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自然分娩可领158天生育津贴

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一)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

(二)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三)自然分娩的15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

(四)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八)单独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九)单独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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