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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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什么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关键词:离职、患重病、租房、房屋大修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

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分次提取。

带啥手续能办理公积金提取

关键词:身份证、提取申请书、关系证明

这些必须带

职工提取时

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两联)

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

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以下按需带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a.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b.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还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还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离休、退休的,还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还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出境定居的,还须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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