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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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内府发〔2014〕23号)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内江市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东兴区旧城项目(一期二批次)71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

二、征求意见的方式

被征收人若认为《内江市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东兴区旧城项目(一期二批次)71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符合《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内府发〔2014〕23号)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真实姓名书面向内江市东兴区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咨询及联系方式

1.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的,请发送至252146837@qq.com。

2.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的,请寄至“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72号,东兴区征收办,邮编64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提出意见的,请联系0832-2266490,联系人:胡才亮,张朋。

特此公告。

附件:内江市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东兴区旧城项目(一期二批次)71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

7月10日


附件

内江市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东兴区旧城项目(一期二批次)71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在征求本项目区域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东兴区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内府发〔2014〕23号)相关规定,拟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71队片区(东兴区红牌路一巷60号、88号,东兴区平安路308号)等包括所有附号的私产和单位产房屋及附属物(上述门牌如有误差,以房屋征收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依据

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内府发〔2014〕23号),依法对上述房屋实施征收。

三、房屋征收工作方式

内江市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东兴区旧城项目(一期二批次)71队片区房屋征收实行模拟征收方式推进。即:房屋征收主体先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在模拟征收工作期限内,如征收补偿合同签约率达98%,则征收部门向东兴区人民政府申请作出征收决定;如征收补偿合同签约率达不到98%,则本项目房屋模拟征收工作终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合同自动转为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合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不再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被征收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单位产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终结产权。

2.私产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

①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②购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安置方式的,根据本方案相关规定计算综合补偿金额。补偿资金用于选购房屋征收部门定点提供的位于东兴区红牌路由内江市嘉宏城建集团公司开发建设的嘉云庭小区房屋;如被征收人放弃定点房屋购买的,也可选购入驻内江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补偿资金用于抵扣所购房屋价款。

3.其他类型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终结产权。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定点购房价格和购房安置住宅房屋价格补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定点购房价格:住宅3980元/?。

3.选择购房安置方式的,按模拟征收工作启动时同期内江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销售均价(4260元/?)计算购房安置的相关补偿补贴。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信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面积、用途、结构、建成年代等权属信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构成

1.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

补偿构成

补偿标准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

政策性补助

搬迁费

住宅:1000元/次,按每个产权户计发1次;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每个产权户不低于1000元,计发1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一次性计发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停产停业补助费(非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0.8%按月计算,一次性计发1.5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3

政策性补偿

电话移机费

20元/部

空调移机费

200元/台

数字电视迁装费

100元/户

独立水表迁装费

1600元/表

独立电表迁装费

1600元/表

独立天然气初装费

3750元/表

4

政策性补贴

公摊面积补贴(住宅)

给予每个产权户15平方米公摊面积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30%计算。

购房补贴

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贴。

5

奖励

住宅提前签约奖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模拟征收公告》的签约期前2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5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30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第30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住宅提前搬迁奖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前1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100元/?进行奖励,按户保底不低于3000元;在第11日至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80元/?进行奖励,按户保底不低于2000元;超过第1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2.购房安置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

补偿构成

补偿标准

1

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偿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计算。

2

政策性补助

搬迁费

住宅:1000元/次,按每个产权户计发2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7元/?计发,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60?的,按60?计算。选择定点购房或通过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房的,一次性计发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

政策性补偿

电话移机费

20元/部

空调移机费

200元/台

数字电视迁装费

100元/户

独立水表迁装费

1600元/表

独立电表迁装费

1600元/表

独立天然气初装费

3750元/表

4

购房补贴

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补贴

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与同期商品房销售均价的差额进行补贴。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低于45?的按45?计算,超过45?的按实际套内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补贴=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计算)×(同期商品房销售均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新购房屋面积补贴

每户按20?建筑面积计算补贴,补贴标准按同期商品房销售均价的30%进行计算。对持有一、二、三级残疾证或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45?且他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每户按20?建筑面积计算补贴,补贴标准按同期商品房销售均价的70%进行计算

新增购房安置面积补贴=20平方米×同期商品房销售均价×30%(70%)

公摊面积购房补贴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进行计算)增加20平方米后的20%计算公摊面积补贴金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同期商品房销售均价计算补贴。

公摊面积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20%×商品房同期销售均价

5

奖励

住宅提前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模拟征收公告》的签约期前2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5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30元/?一次性奖励;超过第30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住宅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前1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进行奖励,按户保底不低于3000元;在第11日至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元/?进行奖励,按户保底不低于2000元;超过第1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6

其他补贴

入住补贴

选择购房安置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计算)增加20平方米确定的面积为入住补贴的面积,按150元/?的标准领取入住补贴。

入住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150元

(五)被征收人自主购房的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在内江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房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政策性补贴

根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内府发〔2015〕23号)规定,对在6月1日-12月31日期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包括购房安置),并在内江主城区范围内选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家庭,凭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合同(包括购房安置补偿合同)和商品房网签合同,享受新购商品房80元/?的政策补贴。

2.售房单位承诺的优惠政策

(1)专项维修资金补贴:在内江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房的被征收人,由售房单位为被征收人按现行规定标准(楼梯房60元/?、电梯房75元/?)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归被征收人所有并进入物业维修资金监管专户。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超过保修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2)物业服务费补贴:在内江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房的被征收人,由售房单位为被征收人缴纳所选购房屋三年的物业服务费。

(3)在内江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房的被征收人,可根据购房时间最高享受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购房补贴,具体按照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优惠办法执行。

售房单位承诺的优惠政策,在被征收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由售房单位支付。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补贴款的领取和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生效之日起,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携带相关手续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房屋补偿、补贴款。如需在内江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上购房的,按内江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搭建购房服务平台促进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主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市棚改办〔2015〕19号)有关规定,将补偿资金转入被征收人购房资金监管专户。

2.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安置的,只领取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偿资金用于支付所购安置房房款。补偿资金超过购房款部分,由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补偿资金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筹款解决。

五、居民搭建违章建筑的处理:依法由居民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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