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年底启动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纵深推进“六大兴市计划”,近日,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我市将在充分尊重市民意愿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对改造项目和积极支持改造的群众将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整个工程将于年底前启动,2020年前全面完成。
因地制宜避免简单生硬大拆大建
“此次改造将在市城区(含船山区、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全面拉开,其他县(区)结合实际,也可参照执行。”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市将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分类确定改造目标和方式,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界定改造范围,科学制定改造方案,采取风貌整治、完善配套、维修改建、拆除新建等多种方式实施改造,实现可行性与实效性的有机结合,避免简单生硬地大拆大建。并对改造项目和积极支持改造的群众,享受适当的优惠政策。
尊重群众意愿分类推进拆迁改造
据介绍,针对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的现状,我市将把此次改造划分成老旧住宅小区、城中村、单独排危改造和拆除异地安置等四类推进,不同类型,方式不同。
老旧住宅小区:已完成旧城改造、房屋现状相对较好的住宅小区,对存在功能不完善、市政设施不配套、无物业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按辖区负责制,采取维修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整治路面及市政管网、安装路灯、建设垃圾收集点及公厕、建设绿化景观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达到完善功能的效果。
城中村:一是原修建布局相对成形、集中,虽然存在功能不完善、市政设施不配套、物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但房屋质量尚可、涉及户数多、建筑密度大、可利用土地有限、市场运作空间小、进行商业开发价值低、拆除新建难度较大的片区,将在完善功能的基础上进行风貌塑造;二是房屋确已陈旧破朽、基础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群众拆除改造意愿强烈的前提下,可按照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政策,鼓励以“自主改造”模式实施拆除改造。在拆除改造过程中,由政府制定统一的规划建设方案,按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通过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协助,由居民成立“自主改造委员会(或议事小组)”,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居民自主、市场运作”的方式,通过项目包装,借鉴“模拟拆迁”方式开展工作。若群众拆除新建的意愿不强,可通过风貌整治、完善配套等综合整治方式实施改造。
单独排危改造:地处分散,独立成栋,其周围为已改造后的楼房,无法进行成片改造,已鉴定为D级危房,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拆除新建的,经审批后,可按原基、原面积的原则,实施自主拆除重建。
拆除异地安置:其四周为已完成改造后的新建楼房,且处于新建楼房规划间距内,就地无法按现行规划要求实施商业开发改造的,可由辖区政府组织拆除,进行异地安置或一次性货币补偿,腾退的土地用作公共绿化用地。
实施模拟搬迁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给奖励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保证拆迁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市将严格补偿标准及政策奖励,坚持阳光搬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做好民意调查工作。并鼓励创新推进改造工作,将模拟搬迁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式。商业拆迁、自主改造项目也将实施模拟搬迁,与改造范围内居民100%签订模拟搬迁协议后,再实施搬迁。
同时,政府征收项目在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2/3且总户数超过2/3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改造的,可确定为房屋征收范围。可以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工作方式之一,政府征收项目在改造范围内95%以上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可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由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根据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对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老百姓一直担心拆迁中有‘猫腻’,此次拆迁我市将严格补偿标准及政策奖励。”该负责人说,被征收(拆迁)房屋的价值原则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按照统一的安置补偿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被征收(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居民,可在搬迁时同地段、同类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住宅房再上浮3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偿,非住宅房再上浮15%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可适当给予奖励性安置补偿。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我市将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免收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可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
享受优惠政策配套设施建设优惠
为促进此次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市还将在土地利用、项目报建、房屋征收(拆迁)和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分类减免有关规费:政府统一建设的拆迁居民安置房,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免交有关规费。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可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附加费等各种政府性基金以及人防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配套设施建设优惠:供电、供水、供气等能源供给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含配套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项目红线外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供给主干管网改造由相关单位自费完成;红线内的供给设施由建设业主出资,供给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给供给单位,由供给单位负责管理维修使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涉及的闭路电视、通讯等设施由闭路电视、通信运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维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