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仅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8]770号文批准的绵阳市2008年第16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被征收土地位于涪城区新皂镇皂角铺社区二组。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286.8345亩。其中耕地228.8910亩,园地11.2800亩,其它土地46.6635亩(林地11.6265亩,其它农用地13.5555亩,建设用地15.4965亩,未利用地5.9850亩)。 (三)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详见附表)。 (四)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387人。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耕地(含园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520万元/亩;非耕地(含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0.9260万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的数额:488.0071万元。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 (一)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耕地(含园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789万元/亩;非耕地(含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0.9395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的数额:495.1036万元。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拨付给涪城区政府,并由其转拨付给涪城区新皂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其中:应安置人员387人符合社保安置条件,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社保资金缴付按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发〔2012〕3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按《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绵府函〔2012〕200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拨付给涪城区政府,并由其拨付给涪城区新皂镇,并全额转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一)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一次性买足15年的养老保险。 (二)男已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已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按规定购买养老保险。其中:对未买足15年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其少买年限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12000元的生活补助费。 七、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途径 此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池内喜等92户230人的房屋拆迁后,按统规统建方式予以住房安置。 八、公告方式和时间 (一)本公告由新皂镇政府组织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社)的村、组(社)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本公告同时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址:heep://gtj.my.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23098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