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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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5〕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8号)和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等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三种方式:

1.货币(现金)安置:是指将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补偿标准按项目征收安置办法确定。

2.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安置:是指政府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价格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政府(或委托征收人)按协议支付购房款。

搭建的平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1)提供房源信息。

(2)明确建设标准。

(3)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不同地段多家企业开发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该房源应比同地段其他普通商品住房质量优、配套全、环境好、价格廉。

(4)通过多家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房源,明确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5)在平台以外楼盘购买安置房的,购买安置房的价格超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理。

3.政府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在不同地段统一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来安置被征收人。购买存量住房:(1)优先选择政府(或委托国企)投资建设的限价商品房,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经市审计局价格审计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2)购买市场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房源,明确房价。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

1.制定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根据宝鸡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县区上报项目和市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编制棚改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并在列入省级计划后实施,确保项目落到实处。

2.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续。列入省级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牵头,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征收办、投资(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简化程序,限期办结相关手续。重点是办理开行放款所需的“四项审批”(可研批复、规划条件、环评审批、用地预审)和支款所需的“四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并主动和银行对接,完善贷款手续,签订贷款协议。凡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要加快办理土地预审。

3.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省级计划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宝政函〔2011〕56号)执行。涉及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土部门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予以缓交,由市住建局负责,待专项资金或贷款到位后一月内按规定缴纳。

二、收储存量住房(含二手房)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

(一)购买存量住房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

1.购买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存量住房直接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配售按照《宝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宝市住建字〔2014〕239号)执行。

2.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可采用共有产权的方式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

(1)政府和保障对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产权。政府拥有保障房标准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产权按照“宝市住建字〔2014〕239号”文件执行。

(2)房屋单价以实际购买价为准。

(3)保障对象退出、转让按照“宝市住建字〔2014〕239号”文件执行。

3.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房源。

(二)租赁直管公房(住宅)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期限10年以上。

三、转变保障方式

(一)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应保尽保,可采用租赁或共有产权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中低收入家庭主要采用共有产权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工作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拿出方案,明确配售价格,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宝市住建字〔2014〕239号”文件实施。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棚改项目资金来源为开行贷款及政府自筹配套资金。收储存量住房资金来源为中省市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银行贷款及政府自筹配套资金。

(二)资产管理。购买政府(或委托国企)投资建设的限价商品房销售收入、利用保障房专项资金长期租赁直管公房的租金收入、租赁型保障房配售收入及保障房小区配建的商业房销售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金使用。政府(或委托国企)投资建设的限价商品房销售收入、利用保障房专项资金长期租赁直管公房的租金收入、租赁型保障房配售收入及保障房小区配建的商业房销售收入作为市级财政收入,市财政统筹解决限价商品房和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偿还贷款本息及后续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五、享受政策及配套措施

(一)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收储存量住房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的,与新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同等享受中省市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银行贷款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和《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三)结合我市商品房库存大的实际,近两年内市国土局要严格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程序,市规划局要严格审批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减少商品住房市场投放量。

(四)房地产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摸清商品房库存量,配合有关部门清理虚假广告,引导合理竞争,稳定房地产市场。

六、几点要求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和收储存量住房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有利于提高棚改安置效率,减少过渡安置时间,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有利于实现安置户及保障对象分散居住,避免因集中居住引发的群体性问题和稳定风险;有利于疏解中心城区人口、降低人口密度,减轻城市承载压力,加快城市转型升级;有利于消化社会存量住房,稳定房地产市场,拉动经济发展,确保货币化安置率达到40%以上,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全面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和考核工作,协调省级计划、传达中省政策、对接银行贷款。市政府组建棚改项目实施机构,明确建设主体、拆迁主体和环境保障责任单位,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

(二)加强部门协作。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由市住建局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情况,提出资金申请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上报。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要主动和主管部门汇报衔接,最大限度争取配套资金支持。市财政局要将市级年度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拨付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督促年度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按进度及考核结果拨付项目单位,调动项目单位积极性。

(三)坚持政府主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由住建局牵头,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征收办、地税、投资(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创新担当,提高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和收储存量住房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督,确保货币化安置和收储存量住房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操作。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者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营造良好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氛围。

七、其它

(一)本意见自6月10日-2017年6月9日有效。

(二)各县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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