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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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据相关数据统计,株洲市区现有棚户区130个,总建筑面积142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114.4万平方米,共13070户。其中,石峰区48个,39.6万平方米,占地65.3万平方米,住户5650户;芦淞区22个,15.5万平方米,占地6.9万平方米,住户2749户;荷塘区42个,10.3万平方米,占地6.5万平方米,住户2053户。市区棚户区私房7016户,占55%,公房5745户,占45%,公房大部分都属于改制或破产企业的移交资产。近年来,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在积极稳步的推进,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市棚户区:住房困难户多;点多面广、相对分散,不便于规划、改造;用地单位成分多样,尤其是破产改制企业多,历史遗留问题多;周围配套和环境较差,地形复杂,有的位置较偏僻,开发价值偏低;私房多,拆迁改造难度大;全市没有出台统一的补偿办法等特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相对缓慢,棚户区居民希望尽快出台相关措施,加快棚户区改造的进程。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株洲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补偿办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关于编报2010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建议计划的函的通知》(湘建保函[2010]104号)文件规定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株政办发[2010]、株洲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株棚办[2010]2号文件、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发改[2010]161号、株洲市规划局地字第株规用[2010]321号文件、株洲市人民政府[2010]政土字第23号文件、《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市棚户区改造的特点,尽快制定株洲市区统一的棚户区补偿办法。
   二、完善领导责任机制。建立市级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职能部门‘四位一体’的责任推进机制”,坚持,实行市级领导包区、区领导包片、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包组团、干部包户的包保责任制度,统筹参与项目拆迁、建设、安置、管理、信访及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等工作。各包保领导和包保单位要细化措施,加大对改造工作的领导和推进力度,确保包保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市棚改办要切实发挥好协调指导作用,加强情况综合、跟踪问效和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问题。
三、是要加强考核推进。进行目标管理,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范畴,作为考核各区、各部门政绩的重要指标,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进行问责。要强化监督检查。坚持领导督查与部门督查、全程跟踪督查与阶段性抽查、点上核查与面上推动、明察与暗访“四个相结合”,建立健全责任单位每天自查、指挥部每周调度、市棚改办和区政府每月督查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的督察机制,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快速高效推进。
四、要优化投资、建设环境。棚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快,各相关单位要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在规划审批、土地审批、报建、招标等环节给予支持和便利。要落实各种减免费政策,对于那些只顾部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弄权勒卡、以权谋私、恶化建设环境等行为,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市委、市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决不允许出现因为工作不主动、不到位,耽误工程进度的现象发生。
   五、注重宣传引导工作。棚户区改造的发动、宣传工作是贯穿棚户区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就是让社会各界能够充分理解,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市棚改办、各相关新闻单位要吃透政策,结合棚户区改造各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件,推动改造建设。在工作推进中,每一位同志都应该是政策宣传员和矛盾调解员,都有责任、有义务为宣传棚改工作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六、政府对棚户区居民的承诺要坚决兑现。
  七、政府应积极想方设法解决棚户区居民的就业问题。可考虑为棚户区失业居民统一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根据市场需求和个人意愿,采用“订单式”、“储备式”、“创业式”的方式,加强对棚户区居民的技能培训。规定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的棚户区必须取得一项或多项职业技能证书后,才发放安置补偿费用。同时,可考虑要把棚户区居民组织起来,成立自主管理经营的就业协会,成立安装、家政、保姆、物业、建筑、运输等适合棚户区居民就业的实体公司,提高棚户区居民就业率。
  八、实行“阳光”棚户区补偿制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对棚户区的安置补偿要公开透明。监察部门应行驶监督职能,及时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察部门应当对此类举报、上访案件特事特办,切实维护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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