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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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辽宁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工作开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高于全国6.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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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陕西省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一、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77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末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暂未纳入统筹发放的,按现行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渠道垫付。通知从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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