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经福建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长6.5%左右。
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各地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5%调整。
在挂钩调整部分中,与基本养老金挂钩的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是按本人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与缴费年限挂钩的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在适当倾斜部分中,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样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相关阅读
广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8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50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明确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
一、调整人员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1月起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二)挂钩调整
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的4.1%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核定),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1月1日起执行。
四、待遇调整的审核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或已办理参保手续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其中,9月底前退休的人员,按其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暂按12月预发养老金金额核定,待完成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结算。
五、资金来源
已参保并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暂由退休人员原单位(无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发放,待办理参保手续后,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